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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宗族的淺思

發表日期: 2007-04-21 05:38:38 作者: 劉明山 【編輯錄入: 曹傳浩

<一>對宗族的簡單歷史反思
  
   作為一種歷史反思,我們知道古代封建統治是皇權不下縣的,既然如此,那么鄉村社會如何得到治理?如何讓百姓交賦納稅?如何實現征兵服役以及如何讓鄉村百姓服從封建統治者的統治呢?這一切原因在我看來正是讓宗族不斷穩固發展壯大并發揮重要作用的合法性的社會基礎.作為一種社會共同體能長期存在必然有其能夠讓社會人在心理和思想上得到承認的說服力,而正是這些原因成就了其合法性,能隨時間歷史一同存在并不斷往前發展,這種合法性不但使生活在底層的百姓信服,就連封建統治者也默認,甚至一定程度上公開表明允許其存在。這是一種行政體制在編之外的團體,但它卻有著功不可沒的作用,成為上承封建統治者下接黎民百姓并穩定底層社會秩序的主體.同時千年的歷史過程也使宗族制度慢慢的成熟,逐漸成為一個完整的綜合的傳統基礎文化體系即鄉村文化體系.宗族崇尚儒家文化,以儒家思想對族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如倫理、綱常、仁、愛等。于是宗族與宗族和諧,內部族人與族人和諧,于是社會基層穩定。當然這種文化體系包含精華也有糟粕,而我們反思歷史不正是去解剖這個文化體系嗎?不正是去肯定其正面,否定其負面嗎?而面隊肯定關鍵還在于將其引導與現代化相適應,最終作用現代化建設,這也是我們解剖歷史的一個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現代宗族與傳統宗族
  
   傳統宗族已經成為過去的歷史,雖然其影響到現代的宗族(從生產互助組織和人民公社回歸到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形式的個體戶產生后所復興的宗族),但改革開放后新時期下的宗族置身于現代的社會意識形態和政治經濟條件下,已經融入和接受了許多現代化的元素和觀念,從而較之傳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首先當代宗族的經濟基礎已經由傳統宗族的公共族產、族田等轉化成了族人個體農戶的生產與發展的資料,即其存在的物質基礎已經以按平均或族內共同商定的協議攤派到族人的個體當中去了,當宗族要舉行活動時,族人義不容辭的按照協議拿出人、財、物力進行支持。同時族人也不再付雙重勞動了,在傳統中族人除進行自家的勞動生產外還必須集體無償的為宗族的公共族田、族山、族嶺等族產進行勞動。其次在管理決策上,傳統的是按照森嚴的等級和輩分及權威族長與家長具有獨立的管理決策權,而現代已形成宗族長老(即宗族內威望輩分高的人)會議制和宗族大會,這些都體現了現代的民主決策和管理思想。同時傳統的族長對族人有著嚴格的人生控制,可以掌握對族人的生殺大權,而現在這種人身依附和控制關系明顯減弱,取而代之的是現代人的在心理和精神上的對宗族(尤其對祖先)的歸屬感。最后,現代意義上的宗族已經沒有明顯的嚴格意義上的組織形式,雖然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形成后宗族開始再次復興表現為續修宗祠、祖廟、族譜和尋根問祖等,但是具有實體形式的宗族組織卻沒有恢復,現階段,宗族組織形式已慢慢淡化并融入族人的日常生活中,即當存在紅白喜事和維護族人利益時宗族的向心力、號召里和凝聚力精神將族人緊密的團結在一起,因此這形成了一種“形散而神不散”的局面。
  
   〈三〉宗族與政治民主和法制
  
   毫無疑問,宗族的復興沖擊了基層的政治民主建設也阻礙和排斥了法律效率的觸角深入農村,這也是專家所趨同一致的觀點,但又片面的將宗族和黑勢力、暴力反抗掛鉤甚至等同在一起了,于是政府和一些專家對宗族存在較強的負面看法,主張大壓和消滅。而事實上,不可否認宗族在處理與宗族之間、與行政之間的關系和解決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甚至激化上升到偏激的暴力行為,但究其根源:一基層政府存在行政過失諸如錯誤的行政方式、不合理的行政決策及非法損害農民利益等;二宗族之間存在著維護本宗族和族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宗族因被迫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采取暴力沖突行為。而黑勢力它是一種通過非法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組織或集團,在社會存在面上其本身就具有不合法性質,其日常行為活動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具有主動的危害性和破壞性,而非被迫維護利益產生沖突。至于暴力反抗它包含惡意的不合理的反抗及合理的維護自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利益的反抗,其涵蓋內容大于宗族的暴力沖突行為所以也不能等同。因此我們要將宗族、黑勢力、暴力反抗區分開來,要將宗族與政治與法律從已經攪和的繩結上解開,全面認識并正確引導宗族,讓宗族成為監督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層力量,讓宗族成為維護廣大農民百姓的利益的手段方式,讓宗族的強大號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轉換成為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催進農村社會進步的力量,為農民謀求幸福(主要表現為家族企業和家族集團)。同時我們應該尋求宗族與法律的和諧相處的平衡點,讓廣大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到雙重保護,當宗族調節的方式無效或達到和平解決的臨界點時就應該上訴到法律上去,這樣即可以解決矛盾與沖突維護農民利益的同時有節省了法律效力深入農村解決每一個問題的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四〉城市為何不存在宗族
  
   宗族的起源在于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以抵御自然風險和外來侵犯,保護自我群體利益為目的而存在的,雖然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尤其發展到今天,靠地緣維護宗族的存在及發展的功能是越來越弱了。那么城市里也存在著血緣關系,為什么就不存在宗族呢?一方面認為城市一般不存在共同的外來侵犯,存在的只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而這些可以靠警察和法律來解決,同時城市個人也有較強的能力去面對和解決來自各方面的風險。而在農村卻不一樣,農村中的個人矛盾與沖突往往上升為宗族(或家族)之間的矛盾沖突,這就需要宗族團結一致來維護族人的利益,且當農民遇到自然或社會災害是靠個人是無法或比較困難的去解決,這也就要求族人間的相互幫助了:另一方面認為城市當中普遍存在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個我主義和以私利為中心的功利主義”(參見鄭曉江教授關于《生死問題研究新視野之生死哲學探討中幾個問題的思考》論文),市人普遍都以自我和自我利益為中心,且存在著一種對名、利、權等的極強欲望,他們只為生存而奔波,只為競爭而忙碌,只為滿足欲望而追逐,這使得市民無暇顧及從而忽視了血緣、宗族、親情、道德、倫理等與自己不相干或毫無利益的細節文明。正如許多人對城市的評價是除了鋼筋混泥土的氣息之外便是欲望和冷漠,這也是市場經濟所產生的弊端,而這恰好與宗族存在的濃濃人情味和互相關愛形成鮮明對比。最后認為城市的行政執行力度和法律的效用力度遠遠大于農村,市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觀念較之農民要強。市民的行為可以得到行政規章制度和法律的約束,其利益也受到法律的較強力度的保障。但在農村行政力度取決于行政人員的態度、思想政治覺悟水平、專業行政能力等,而這些恰恰又正是基層行政人員所缺乏的,所以七折八扣使得行政力度和威懾力明顯減弱,同時由于普及程度、普及資本、適用范圍和農民接受能力等條件的限制使得法律在農村的存在空間很小,但農民又必須維護自身利益,農村又必須穩定,就必須存在一種機制來承擔,恰好宗族也就順理成章的充當了這一角色。
  
   〈總結〉
  
   宗族的復興是一種社會現象,是一種表層的,它在一定深層次程度上折射出了傳統文化的復興尤其是宗族所崇尚的儒家文化精髓,這應該是好事,讓傳統與現代結合起來,讓過去與現在結合起來才能創造更好的未來。
  
   宗族也是一種資源,我們不能將眼光定點在其過去,定點在其負面影響上,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去改造和引導它,摒棄陳舊迂腐與殘酷,將有利的一面融入到社會的發展中去,為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的發展能充分利用一切有用資源提供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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